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2〕12号

  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同富养殖场

  经营者:廖广金

  工商注册号:4416246001XXXXX

  住所: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蒙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彭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

  限期30天内完成你养殖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竣工验收,并送到我局进行备案。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养殖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养殖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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