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和罚字〔2022〕2号
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1623MA56RXXXX
地址:连平县忠信镇忠河路曾屋路口
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5061XXXXX
法定代表人:吴荣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6日,我局收到和平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转来《关于反映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情况的函》(和园区函[2022]11号),来文称:(接群众投诉,反映大坝工业园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将分拣处理后的固废直接倒入大坝工业园的沟壑中,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到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园的建筑垃圾收纳场进行现场核实,2022年8月1日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与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合同编号:20220032502一份、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书、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书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两份),发现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将分拣处理后的固体废物直接倒入大坝工业园的沟壑中,和平县工业园管委会反映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7月6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7月6日);
3、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7月6日两份、2022年7月7日两份);
4、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秋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史裕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22〕26号)及送达回证;
8、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2年8月1日);
9、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荣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2年8月1日);
10、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书一份(2022年8月1日);
11、《法人授权委托书》两份(2022年8月1日);
12、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合同编号:20220032502)一份(2022年8月1日);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秋林委托人史裕龙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8月1日);
1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对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泉委托人庄文威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8月1日);
15、和平县盛广拓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书一份(2022年8月1日);
16、河源市承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荣泉委托人庄文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2年8月1日);
1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一份(4页,2022年8月5日);
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和罚告书〔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十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4.22裁量标准 ”,经计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倾倒的固体废物清理干净并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否则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在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保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加盖我局公章,然后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县城任何一间银行或者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源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
邮政编码:517200
联 系 人: 赖文芬
联系电话: 567799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