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公示
(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九项整改任务)
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河环督整改办〔2020〕9号)及《关于加快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九项整改任务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清理滞后,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仍有2830个违法建筑(含379家工业企业)。
(七)除深圳、中山、江门、清远、揭阳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对2008年6月1日后建成的位于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于2018年后6月底前全部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对2008年6月1日前建成的位于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清理方案,2020年年底完成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对于已列入当地供水规划,近期计划关闭或搬迁的水源地取水口,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水口关停或搬迁。对一级保护区内其他违法建筑,于2020年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治理工作。
(二)责任单位:和平县委、县政府。
(三)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整改目标: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
(五)整改措施:依法依规治理其他违法建筑,着力消除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饮水安全。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已完成,2017年拆除了黄峰斗水库一级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3家养猪场。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后续的日常巡查中未发现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筑。
三、评估结论
达到整改目标,符合销号标准。
已完成整改目标,并针对目标落实相应整改措施。拟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措施编号九予以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6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和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5楼督察办公室。
受理电话:0762-5677975。
和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