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公示
(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八项整改任务)
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河环督整改办〔2020〕9号)及《关于加快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八项整改任务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管理工作。
(二)责任单位:和平县委、县政府
(三)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
(四)整改目标: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协调好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五)整改措施:在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域外围设置标志牌、道路警示牌以及围栏,做好饮用水源周边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维护好饮用水源周边生态环境。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已完成我县17个乡镇共19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已完成17个镇共19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建设工作,2016年8月12日完成中标工作,设置保护标识牌36块、宣传牌21块、防护隔离网19公里、防护墙80米,并于2017年11月14日完成《和平县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验收。
三、评估结论
达到整改目标,符合销号标准。
已完成整改目标,并针对目标落实相应整改措施。拟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措施编号八予以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6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和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5楼督察办公室。
受理电话:0762-5677975。
和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