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源顺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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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园双到产业基地E栋1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为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内容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间标排标识未按规定张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做好以下整改要求:

  1、限期15天内按照环评批复内容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2、限期15天内按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车间张贴标排标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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