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新朝帮水泥环保砖厂
经营者:袁文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57BUDFXF
经营场所:和平县大坝镇朝帮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未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双随机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限期一个月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3.限期10天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厂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