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漆彩汽车美容中心
法人代表:周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MA4UY16N6C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珊瑚村海油油站斜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3日对你汽车美容中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你汽车美容中心未能提供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双随机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照片。
你汽车美容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我局决定,现责令你汽车美容中心限期三十天内完成整改要求:
1、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2、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汽车美容中心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汽车美容中心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汽车美容中心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汽车美容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