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林寨明发养猪场
法人代表:陈铭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4L213392410
住所:和平县林寨镇明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7日对你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能提供排污登记表,沼气池上面存有大量的废水,沼气池存在漏气现象失去清化作用,氧化塘有大量枯萎的水葫芦,未进行清理,未安装干湿分离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养猪场限期十天内完成整改要求:
1、在全国排污许可证平台进行填报登记表取得登记回执;
2、抽干沼气池上面的废水,修复沼气池漏气恢复沼气池的无化作用;
3、清理氧化塘枯萎的水葫芦;
4、建议加装干湿分离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养猪场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养猪场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养猪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