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华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佰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562593581L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二楼调漆房、丝印房废气未接入治理设施,使用工业排气扇抽出外环境;危险废物未及时、规范收集于危险废物仓库存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完善,缺少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治理设施运维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把调漆房、丝印房产生的废气接入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内进行处理。

  2、按规定收集、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并规范收集于危险废物仓库堆放;

  3、按规定制作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4、按规定制作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治理设施运维台账并如实记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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