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和环审〔2022〕1号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号)以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办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河环[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位于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铁潭村鸡妈坑口,厂总规模拟设计6万m³/d,分三期建设,一期处理规模为1.5万m³/d,二期处理规模为1.5万m³/d,三期处理规模为3万m³/d(其中一、二期已建成并正常运行)。 本次设计内容为一、二期提标及三期扩容工程,一期和二期提标工程设计规模为3万m³/d,三期扩容工程设计规模3万m³/d。
二、根据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是可行的。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标准:项目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二)废水、污水执行标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体要求三者中较严者(TN 除外);核定一、二、三期6万m³/d,CODcr排放量438t/a、NH3-N排放量21.9t/a。
(三)噪声执行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令)。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大风干燥天气施工,应加大洒水力度。对施工现场实行合理化管理,施工现场要设围栏,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装卸渣土、水泥等严禁凌空抛撒;运输车辆应完好,不应装载过量,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措施,或加盖篷布,减少沿途抛洒,以避免物料散落造成扬尘。
(二)做好废水、污水处理工作:施工场地设临时导流沟,导流沟上设置沉砂池,将产生施工废水经沉砂后进行回用,用于施工或场地洒水抑尘等。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在作息时间(中午12:00-14:00或夜间22:00-次日早晨7:00)进行高噪声施工。
(四)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对建筑垃圾暂存点进行了有效的防护工作,避免风吹、雨淋散失或流失。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我局备案,纳入常规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2022年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