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9 ] 03号
和平县长塘暖水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新友
社会信用代码:934416240685052080
地址:和平县长塘镇暖水村村委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对你合作社(养猪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合作社在和平县长塘镇暖水村村委会小洋坑养猪场排污口开关有故障未关闭,废水外排罗福周屋河;
2、沼气池故障无法有效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3、氧化塘、净化塘周边排放无用管。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污,30日内拆除无用管并完善处理设施。
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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