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8 ] 76号
和平县御膳坊餐馆:
法定代表人:卢阳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1624MA4W9BE01U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小区福和御水花园B栋第一层(30)号商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8日到你餐馆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餐馆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小区福和御水花园B栋第一层(30)号商铺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餐馆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10天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餐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餐馆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餐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