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8〕75号
和平县云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453841937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产业转移工业园3号第四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1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浰源镇李田村的(和平县浰源镇石礤建筑石料场建设项目)未按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河环建﹝2017﹞3号)第七点批复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停产使用的环境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待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