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8 〕71号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沐春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80706H
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30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建设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内(宝信豪庭后面)承建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建筑工地未按规定的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周边居民对你公司发出的噪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环境问题反映强烈,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部门及县环保局反映和投诉。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严格按照施工时间进行施工,限制你公司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的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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