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18〕68号
和平县和丰冻品店
法定代表人:黄门号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2460013710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岭排路33号中心花园一层14号
2018年10月13日,县环保局接到河源市12345政府热线(受理编号:441600-000155128)、微信举报环保举报受理单(举报编号:181013441624011525),2018年10月8日晚上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和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冻品店现场调查及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冻品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噪声震动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你冻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冻品店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如你冻品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你冻品店实施处罚。
你冻品店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冻品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冻品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