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18〕66号
和平县大家欢酒吧
法定代表人:陈飞翠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24600040076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桥头谢屋
2018年10月8日,县环保局接到和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扫黑除恶线索交办通知书(第HP20180108号),2018年10月9日晚上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和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酒吧现场调查及监督性监测,根据《和平县大家欢酒吧监督性监测结果表》(2018年10月11日)显示,你酒吧经营中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2类标准夜间50分贝,实测60.1分贝,超标10.1分贝。
你酒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酒吧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如你酒吧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你酒吧实施处罚。
你酒吧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酒吧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酒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