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18〕65号

作者: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子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BT8Y1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四路6号B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0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大坝工业区工业四路6号B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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