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8 ] 63号
和平县幸福农产品超市
法定代表人:叶小美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24600124325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幸福大酒楼一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5日到你超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超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幸福大酒楼一楼)经营农产品超市使用冷却塔产生噪声污染,周边居民对你超市产生的噪声影响正常生活的环境问题反映强烈,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部门及县环保局反映和投诉;
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你超市没有做好隔音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二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30天内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超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酒吧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超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 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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