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 2018〕62号

作者: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同兴再生资源回收点
 
法定代表人:汤艳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21M6H0A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岭排路10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3日到你回收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回收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点在和平县阳明镇岭排路102号(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回收点(建设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回收点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我局将对你回收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回收点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回收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5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