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18〕59号
和平县旺旺华生瓷土矿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石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686379157C
地址:和平县古寨镇河东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1日到你公司(瓷土加工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瓷土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古寨镇河东村的(瓷土加工场)未按照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河环建﹝2014﹞50号)批复要求落实:项目应按报告书要求设置一个300立方米的事故废水应急池,你公司未按规定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事故废水应急池堆积大量淤泥无法起到应急作用,并且道路被堵塞。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瓷土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瓷土加工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清理事故废水应急池中的淤泥,恢复事故废水应急池的功能,并修通到事故废水应急池的道路。
我局将对你公司(瓷土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瓷土加工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瓷土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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