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18〕57号

作者: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丰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永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4WBT8Q61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工业园工业四路6号A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5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和平县大坝镇工业园工业四路6号A区的加工区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继续堆放,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清运到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储存场所或者规范化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依法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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