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环保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第十四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公告
2018年6月19日,我县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第十四批交办案件(环督(粤)信访转〔2018〕5号(133)),内容为群众反映:彭寨镇寨下村甘坑建有大量猪栏,公路边叶文阶也养有几头大猪,杨木坑有几个大型养猪户。每到下午臭气满天,上月中旬下雨时整条河水都像墨水一样,污染极大,村民向镇里投诉未得到解决。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案件,县委书记、县长指示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情况开展清理工作。现将整治情况公告如下:
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彭寨镇寨下村有10家养猪户、1家养鸡户,其中:养鸡户在禁养区内,其余养殖户在适养区内,均属无证经营,部分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除寨下杨木坑养鸡户距离河流不足500米,其余养殖户均距离河流500米以上,并且所有的养殖户均不在饮用水源地点。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6月20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无经营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养殖户发放《养殖场所拆除或关闭告知书》,要求11家养殖户在2018年6月21日前,自行清理养殖场所内所有养殖动物和相关设备,拆除建筑物,并对所有涉案养殖场所进行切断电源处理。
6月21日,寨下村11家涉案养殖户已全部完成清栏并搬离相关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彭寨镇组织约70名镇政府、派出所、村“两委”等单位干部,以及派出钩机等设备对案件内养殖户的养殖场所进行拆除。截止21日下午,已完成对11家涉案养殖场所的拆除工作,拆除栏舍建筑面积4627平方米。
特此公告。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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