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和府征补告〔2024〕1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和平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和平县阳明镇均联村老屋、社口、肖屋经济合作社;阳明镇均上村隔里、田心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新建铁路赣州至深圳客运专线(和平段)建设用地的安置用地建设项目。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和平县阳明镇均联村老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1006公顷(76.5090亩)。其中,农用地5.1006公顷(76.5090亩),含耕地4.1230公顷(61.8450亩);
2.拟征收和平县阳明镇均联村社口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1832公顷(17.7480亩)。其中,农用地1.1832公顷(17.7480亩),含耕地1.0215公顷(15.3225亩);
3.拟征收和平县阳明镇均联村肖屋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717公顷(5.5755亩)。其中,农用地0.3717公顷(5.5755亩),含耕地0.0232公顷(0.3480亩);
4.拟征收和平县阳明镇均上村隔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3614公顷(35.4210亩)。其中,农用地2.3614公顷(35.4210亩),含耕地1.9532公顷(29.2980亩);
5.拟征收和平县阳明镇均上村田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796公顷(7.1940亩)。其中,农用地0.4796公顷(7.1940亩),含耕地0.4065公顷(6.09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的规定,阳明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225万元/公顷。(林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赣深高铁(和平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0.909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29.484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阳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宋兴注;电话:0762-56334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8月1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县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和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吴海菲;电话:0762-5689718;邮编:5172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和平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2.和平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doc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