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和平段)用地管控和用地补偿的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231

  为做好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和平段)用地管控和用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涉及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范围和性质

  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和平段)建设项目涉及阳明镇、彭寨镇、东水镇、林寨镇、公白镇、礼士镇范围内的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分地下输气管道通过权用地,设置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总宽度10米;临时作业带用地宽度以现场施工测量为准;站场和阀室建设用地,除站场和阀室用地,其他用地属于临时用地性质。

  二、实施单位

  项目涉及的阳明镇、彭寨镇、东水镇、林寨镇、公白镇、礼士镇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开展用地管控和用地查丈及补偿工作,补偿费用由属地镇直接支付到土地权属人,用地查丈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项目用地分类及补偿标准

  (一)站场和阀室用地

  该项目和平段设置新建站场及阀室各2座,其中站场包括: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放空区。该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依征地程序依法实施征地。

  (二)输气管道地下通过权用地

  输气管道宽度10米(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即管道地下通过权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深根茎植物,属管道受阻用地。管道施工完成后恢复原貌,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性质,管道用地只补不征,补偿标准一次性按照征地标准执行。输气管道地下通过权用地由辖区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人、项目业主单位三方签订用地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管道施工作业带、作业场地、临时堆管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等。其中,管道施工作业带临时用地范围分布在输气管道两侧,面积按实际使用丈量为准。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超过1年的按照原标准追加补偿费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足1.5年的,追加半年补偿费用;超过

  1.5年不足2年的,追加1年补偿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项目用地上的果竹木、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清点。

  (二)项目用地上的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上述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和平段)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和府办〔2023〕3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对用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天然气主干管道“县县通工程”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法院等有关单位进行裁决。

  (二)对《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和平段)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和府办〔2023〕3号)未包含的按规定需要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采取近似类比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确定补偿价格。

  (三)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依法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再补偿,但不得影响用地查丈和工程建设。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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