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和扶组〔2020〕42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副科以上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保障脱贫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促进脱贫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和河源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河扶组〔2020〕13号)以及《和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及后续跟踪监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扶组〔2020〕2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镇级领导小组。各镇要成立以镇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充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工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核查登记小组。
(二)成立核查工作组。省定贫困村扶贫资产核查登记管理由帮扶单位驻村第一书记(队长)牵头担任组长,党建指导员、镇包村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干部为组员;市县挂钩帮扶的面上村扶贫资产核查登记管理由牵头单位驻村工作队长担任组长,其他驻村工作队员、镇包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为组员;镇政府帮扶的面上村由镇包村工作组长为组长,乡村振兴工作队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各登记核查组认真对各村扶贫资产进行核查登记。
(三)成立镇级复核组。镇级复核组由镇分管扶贫领导任组长,各包村工作组长、财政所、农办、扶贫办、自然资源所、人社所等部门负责人为复核组成员,负责对各村扶贫资产核查登记工作进行复核。
二、认真开展核查登记工作
(一)各核查登记工作组对由扶贫资金建成的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填写《资产确权登记表》相关信息,并在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
(二)村“两委”及村民小组对扶贫资产核查登记情况进行讨论,对扶贫资产的权属进行确认。
(三)镇委镇政府组织对镇扶贫资产核查登记工作进行复核,对操作不规范,工作走过场的,要重新组织核查登记工作。
(四)镇扶贫资产核查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各村扶贫资产核查登记工作进行讨论审定,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后,上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三、加强扶贫资产运营管理
各镇各村结合实际制订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效率,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确保村集体和贫困户权益不受侵占,对非法侵占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依时完成工作任务
根据省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市、县在每月5日前须向省办报送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并填报扶贫资产汇总表,请各镇在6月30日前做好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县扶贫局报送扶贫资产汇总表。
和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