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及后续跟踪监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和扶组〔2020〕26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副科以上各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应,保障脱贫成效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跟踪监测机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扶贫资产实际,现将《和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及后续跟踪监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扶贫工作局反馈。
和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0日
和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及后续跟踪监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应,保障脱贫成效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跟踪监测机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我县结合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扶贫资产实际,就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方面最大规模的会议,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召开的第一个专题部署工作的会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脱贫攻坚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刻分析脱贫攻坚面临的形势,围绕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加强党对脱贫攻坚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脱贫攻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中央、省的决策部署,强化扶贫资产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保证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加强扶贫资产后续跟踪监测和持续发挥带贫减贫防止返贫作用。
(二)工作目标。克服新冠疫情影响,凝心聚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后脱贫攻坚时期扶贫资产长效管理有效路径,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使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和类型
(三)扶贫资产管理范围。自2016年以来,各地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都应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四)扶贫资产管理类型。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扶贫资产、收益类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
公益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两大类:基础设施主要以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路灯网络、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施、产业机耕道路、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公共设施类资产;民生项目主要指驻村工作队统筹扶贫资金设立的乡风民俗、文体活动、村民理事会和公益性岗位等制度性资产。
收益类扶贫资产是指使用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分红股权类增收资产等。
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到户实施扶贫增收项目,并且产权、收益权归贫困户直接经营管理的项目资产。
三、扶贫资产管理内容和程序
(五)界定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扶贫资金直接到户到人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集体。脱贫攻坚期间,贫困户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所有;村集体项目的产权归村集体,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统筹实施增收项目有定点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的,由统筹资金主体与定点帮扶单位、社会帮扶单位商定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扶贫开发对象,少部分收益可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建设。多村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各村的所有权比例。统筹扶贫资金投入到企业,通过企业带动扶贫对象的,应对投入扶贫资金以合同(协议)形式进行明确,以折股量化产权或债权归统筹资金主体(县、镇、村),再由统筹资金主体确定收益对象和收益分配方式。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六)做好扶贫资产核实登记。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基础上,由各镇组织指导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登记造册,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逐级登记。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清单,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各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由县扶贫工作局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监管。
(七)规范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产权归属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做好指导工作。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多村联建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并逐级报县扶贫工作局审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归属村集体。
扶贫资产经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扶贫资产经营要严格规范程序,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告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实行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重点加强对村集体以自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要严格防控风险,根据扶贫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八)加强扶贫资产管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应按照“谁统筹、谁论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鼓励各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类扶贫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经营扶贫类资产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据实支出运营管护费用,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负面清单。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运营管护人员不得私自利用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九)规范资产收益分配。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进行使用,分配方案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村扶贫资产收益由村“两委”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经所在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扶贫局备案。乡镇、驻村工作队对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对于以股权、债权分红方式形成的村集体收益,2020年度按照不低于8:2比例进行分配,贫困户占八成,村集体占二成。从2021年起,设置2年脱贫攻坚过渡期,在村集体收益中预留10%用于脱贫成效较差贫困人口补助。项目收益和本金退出后,可用于新标准下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解决其他民生问题以及农村公益事业等,分配方案在村内公告公示,公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收益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扶贫资产收益除分配给约定扶贫对象外,分配给村集体收益可用于帮扶其他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可用于公益性岗位工资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扶贫资金收益原则上不低于40%用于后续扶贫开发工作。
在脱贫攻坚(2016-2020年)及(2022年年底)巩固期间,扶贫资产一般不得变更收益对象。如果收益对象不再是贫困户(含销户、终止贫困户)或自愿放弃,应收回其收益权(到户资产除外),其收益权可转给新增加的扶贫对象,或由产权人(县、镇、村)确定其他收益对象。
四、扶贫资产后续跟踪监测机制
(十)合法合规后续跟踪处置扶贫资产。由县扶贫工作局组织对实施主体的经营、管护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由镇牵头,村两委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产业扶贫风险评估。当实施主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利润连续大幅下降或持续亏损、拖欠贫困户应享有的收益等情况时,要督促实施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对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较大且存在风险的资金实施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确保扶贫资产资金安全。
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扶贫风险担保基金,对如新冠疫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贫困户无收入或收入严重受损的进行补贴;对发现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以确保资产处置程序符合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到户的扶贫资产产权属于扶贫对象,但原则上扶贫对象不得随意处置(处置是指变卖、转让等一次性行为,但不包括正常可持续经营性行为),如需处置须向村两委提交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村委会登记。
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结合巩固脱贫成果及当地实际情况,对扶贫资产作出新的投资、收益工作方案,报上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利用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十一)强化扶贫资产实时监测管理。各级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扶贫资产联合监管,加强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受益对象、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效益发挥等使用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管,预防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扶贫资产实时监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等实施主体不能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诿检查和监测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对扶贫资产实施主体不如实及时履行资产收益分配并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其它
(十二)各镇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镇村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扶贫资产的管理和后续跟踪监测。
(十三)本指导意见由县扶贫工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深圳福田·和平县精准扶贫资产项目库(2016年度—2020年度)
2.项目类型参考表
3.省定贫困村村码表
4.项目明细表
5.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