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领导责任的通知
和扶〔2018〕30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副科以上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同志在四川成都脱贫攻坚座谈会的讲话精神,明确脱贫攻坚责任,转变脱贫攻坚作风,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领导责任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扶贫工作领导责任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和省市县镇村五级书记一起抓扶贫的工作要求,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亲力亲为抓脱贫攻坚,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担负起脱贫攻坚工作责任,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建立定期研究脱贫攻坚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每月至少一次召开扶贫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及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加强精准扶贫工作的协调配合,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镇委镇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驻镇工作组会议,召集全镇所有驻村干部参会,听取扶贫工作汇报,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机制
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挂钩镇村指导扶贫工作,协调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直部门主要领导每2个月至少一次到挂钩村组织开展扶贫工作,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挂钩村落实扶贫工作。
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每2个月至少一次进村入户开展扶贫工作,镇党政班子成员每月至少一次到村开展扶贫工作。
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作风,保证进村入户时间(每次半天以上)和工作质量,着力解决脱贫攻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驻村干部管理,严肃驻村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管理有关规定,各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驻村干部不得承担本单位业务工作,除外出协调扶贫有关工作外,驻村干部在工作日均要吃住在村。所有选派驻村干部待遇参照《关于加强相对贫困村第一书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河组通【2016】44号)执行。各驻村干部派出单位要加强派出人员的管理,经上级明察暗访、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发现驻村干部作风漂浮、工作推诿扯皮、工作失职、脱贫措施不力、基础数据严重错漏等问题,要参照《河源市相对贫困村驻村队长和第一书记召回制度》实行召回,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规问责,追究驻村干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落实县直相关部门对接脱贫攻坚政策的责任
涉及“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和贫困户脱贫“八有”标准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主动对接落实服务脱贫攻坚工作,促进部门政策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抓好政策落地,并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一致。
县扶贫办要加强扶贫业务培训和大数据平台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县民政局要积极发挥政策兜底作用,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落实贫困户大病救助政策,确保贫困群众不因病返贫,简化报销手续。
县住建局要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力度,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
县教育局要准确统计贫困户就读各教育阶段的人数,并按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落实教育政策补助,落实发放主体责任。
县社保局要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由财政出资缴费购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落实大病保险理赔工作。
农业部门应加强扶贫产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以产业兴旺为目标,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一镇一特色”。
财政部门要简化资金拨付手续和程序,加快项目推进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交通、水利、环保、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部门积极围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农村道路、饮水安全、环境治理、农村电网、电视、网络信号覆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我县农村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
六、建立完善督查巡查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扶贫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结合2018年脱贫攻坚建设年,县委县政府对脱贫攻坚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并在平时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着力解决“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使用不规范,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出现因为驻村工作不扎实,基础数据不准,工作措施不落实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脱贫攻坚工作出现年度脱贫考核不达标,省市考核成绩排名落后的;扶贫工作不实,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被上级审计、纪检部门查处通报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重视,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村、镇、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和驻村干部的责任(涉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追究部门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调整岗位、降级等纪律处分。
和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