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中央扶贫资金的通知
和财农[2016]91号
各有关财政所:
根据河源市财政局河财农[2015]193、201、308、河财农[2016]164 号文(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15]337、273、565、粤财农[2016]218号文)精神,现将中央扶贫资金2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附表指定项目,请扶贫部门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此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授权)财政所,由财政所按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拨付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16年“农林水支出——扶贫——其他扶贫支出(2130599)”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和财农[2016]91号 关于下达中央扶贫资金的通知.xlsx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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