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
和财农〔2024〕50号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24〕49号文精神,现将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附表指定项目,请农业部门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认真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此项资金按照《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府〔2023〕3号)和《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府〔2019〕52号)管理,报县财政局审核资料后实行授权拨付管理。
三、三、此项资金为非三保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并列入2024年“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耕地建设与利用(2130153)”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列入“50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和平县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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