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和财农〔2023〕43号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河源市财政局河财农〔2023〕39号文(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23〕72号文)精神及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请示》(和农农〔2023〕41号),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886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

  二、此项资金按照《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府〔2023〕3号)和《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府〔2019〕52号)管理,报县财政局审核资料后实行授权拨付管理。

  三、此项资金为非三保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改环节且保持不变。列入2023年“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农田建设(2130153)”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表.docx

  和平县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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