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和财农〔2022〕5号
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镇人民政府(结算中心):
根据河源市财政局河财农〔2021〕78号文(依据省财政厅粤财农〔2021〕109号文)精神及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和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度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分配的请示》(和农农〔2022〕6号),现将2021年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第四批)479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优先用于各地复耕撂荒耕地的水利设施建设,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此项资金按照《和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府〔2019〕52号)管理,报县财政局审核资料后授权拨付。
三、此项资金为非三保资金,请列入2021年“农林水支出——农业农村——其他农业农村支出(2130199)”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列入“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附件:2021年和平县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第四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表.docx
和平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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