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和平县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镇(单位、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组织对辖区内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并加强知道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含液体、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的职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协调本县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内设6个机构:办公室、环评规划股、总量控制与考核股、法制与辐射管理股、水质与生态保护股、环境监察分局,下属事业单位1个:和平县环境监测站。
(二)本部门人员构成情况:实有人员共36人。其中行政编制25人,事业编制11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表1-表11)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596.2万元,比上年增加63.5万元,增长12%,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调资政策增加了人员经费。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6万元,比上年减少0.4万元,下降10%,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运行费1.8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1.8万元,比上年减少0.4万元,下降18%。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56.8万元,比上年增加50.1万元,增长12%。其中:办公费6万元,印刷费1.5万元,邮电费3.6万元,差旅费2.5万元,会议费0.5万元,日常维修费0.3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4.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政府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使用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专用公务用车2辆。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174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340平方米,专用房屋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四)“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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