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和平县公安局部门决算公开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和平县公安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和平县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指导和负责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处置。
(五)指导、管理出入境工作
(六)管理、指导维护道路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八)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监督《广东省保安条例》的实施。
(九)指导和负责监所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和平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建设;为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以及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四)指导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等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13个内设机构、2个直属监所机构、18个派出所。共33个机构,均为副科级建制。
第二部分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2016年部门预算表1-表11)
第三部分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度总收入9035.99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收入9035.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837.89万元,减少17%。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度总支出9035.9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035.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837.89万元,减少17%。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9035.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035.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837.89万元,减少17%;主要原因上年度中央以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内下达等。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度总支出9035.9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035.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837.89万元,减少17%。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的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内下达指标并在年内拨入。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和平县公安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83.42万元,完成预算的50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51.42万元,完成预算的58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2万元,完成预算的14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1、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购置了37辆车。2、本年度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办案接待费相应增加。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50.37万元,增长57.81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没有变化均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251.15万元,增长62.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78万元,下降2.3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没有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临时购买车辆37辆;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1.42万元,占95.32%;公务接待费支出32万元,占4.6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和去年一样。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51.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393.42万元,2016年购置了37辆公务用车,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258万元,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7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
3.公务接待费支出32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协助本部门办案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共接待发生国内接待813次,接待人数共3700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85.43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减少1863.01万元,减少18%。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的中央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内下达指标并在年内拨入。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5.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5.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7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7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我单位没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和平县财政局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