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和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分配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2024年和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分配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和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分配方案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高效、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和《和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府〔2023〕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分配名额:2024年和平县新增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名额35个,2023年退出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名额1个,可分配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名额共36个。

  (二)分配方式: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统一抽签方式确定享受补贴对象。

  (三)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中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抽取实签。

  (四)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不能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贴。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具有和平县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县工作及租住房屋;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房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登记或仅有一辆机动车辆登记在6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为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上年度纳税营业额10万元以下;

  6.申请人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即972元以下)。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且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登记或仅有一辆机动车辆登记在6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上年度纳税营业额10万元以下;

  5.申请人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即972元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内租住房屋,单位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补助补贴等)。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内工作及租住房屋,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且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非本地户籍,持有本地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登记或仅有一辆机动车辆登记在6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为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上年度纳税营业额10万元以下;

  6.申请人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即972元以下);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补贴补助等)。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要在该《方案》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和平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电子版)到县住建局一楼住房保障股进行申报,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县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二)材料审核: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住建局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以及申请人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出具申请人有关证明。

  (三)审核公示:县住建局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建局要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公布核实结果。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异议成立的,由县住建局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四)组织抽签:确定抽签时间及地点后,县住建局将提前5个工作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将具体抽签时间及地点进行公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与现场抽签。如果申请人不能到现场抽签的,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受委托证明,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与抽签,迟到或误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县住建局按照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名额设置36枚实签(即每个名额制作1枚实签),并严格按现场抽签流程组织开展抽签工作。

  (五)现场抽签流程:

  1.确定抽签顺序号。先抽顺序签再抽租赁补贴名额签,经身份核对后,抽签人员抽取抽签顺序号并签名确认,之后在指定场所范围内按顺序号顺序等候抽取名额签。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公证员进行现场公证,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现场拍摄录像工作。

  2.统计抽签总人数。抽签顺序号发放完成后,由工作人员关闭大门,统计实际进入抽签现场总人数,并向公证员和现场抽签人员报告参与人数。

  3.按号抽名额签。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现场公证和监督下,将36枚实签和空签投入抽签箱摇匀(空签枚数=实际抽签人数-实签数),抽签人员听到工作人员唱报自己的抽签顺序号后按顺序进行抽签。抽签结果由工作人员现场公布,抽到实签者现场即时登记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抽到空签的当即离开现场。

  4.中签结果公示:县住建局对中签的申请人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通知中签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县住建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空余名额按《和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府〔2023〕54号)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申请人在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后的下个月开始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家庭人数确定:单身普通家庭户每月50元;2-3人普通家庭户每月135元(优抚对象每月162元);4人及以上普通家庭户每月180元(优抚对象每月216元)。

  五、工作要求

  (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县残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各镇及其辖区的居委会等要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补贴发放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县住建局要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二)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不实或提供虚假资料取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回违规所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三)对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件:1.和平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doc

  2.申请和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证明材料.doc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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