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下车镇“1·22”一般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1月22日13时42分,和平县S229线K6+100M处(下车镇云丰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和平县下车镇“1·22”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已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人员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正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概述
本次事故发生于2022年1月22日13时42分,和平县S229线K6+100M处(下车镇云丰村路段)发生一起1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直接原因:驾驶人刘永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雨天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营运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下坡转弯疏忽大意、超速行驶(超速82.5%)、临危操作不当,且驾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吸烟),其行为是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廖伟平驾车转弯未紧靠道路右侧确保安全通行。超速行驶(超速35%-41.75%),其行为也是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
间接原因:河源市源城区郭宇新货运部经营者郭宇新,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档案、台账,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和平县下车镇云丰村路段“1•22”一般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刘永民,粤P78030号重型自卸车驾驶人,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4日已被和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郭宇新,河源市源城区郭宇新货运部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和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4月29日对郭宇新发出(和)应急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宇新处人民币120000元(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26日将(和)应急催告〔2022〕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郭宇新。因当事人郭宇新未如期缴纳罚款,和平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2月29日向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平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件已审查终结。
四、整改措施与建议
进一步加强普通货运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交通违法行为,推动普通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评估结论
本次事故暴露出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和员工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通过本次事故的教训,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和平县下车镇“1·22”一般事故评估组
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