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和致人伤亡事故。
2022年1月17日,我县出台了《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府〔2022〕2号),规定临时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和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严格履行职责,推进全县禁燃禁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得到大大改善。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相关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代为起草了本《通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制定流程
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起草《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后,呈送县秘书组提交县领导审批。
四、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共分为七条,规定了禁燃区域和场所、临时燃放区域、处罚条款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临时燃放区外)
东至东环路北—火车站—龙湖小区—县保健厂—东山岭—百货仓库—东环路南;南至高车水桥;西至县城过境公路—福星中学—碧桂园—高速路口—雅水村委会—福和产业转移园—大楼村委会路口;北至县政务中心—九子岗—北环路口—北环路。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工业园北面小河边空旷地带。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8周岁的行为人,其监护人或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639/post_639147.html#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