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河府〔2022〕87号)文件精神,强化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行业的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河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河府〔2022〕87号)
三、任务目标
强化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存储、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真实有效,保障我县粮食安全。
四、主要内容
围绕纵深推进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研究拟定了8章52条具体措施。
(一)总则。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试行)》(粤粮调〔2022〕120号)、《河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河府〔2022〕87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二)职能职责。该部分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三)规模布局。该部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储存计划。该部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的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计划确定后,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龙川县支行共同下达。
(五)储存管理。该部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选择在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食库点集中存储管理。
(六)应急成品粮油管理。该部分规定了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应急成品粮油。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七)购入与轮换。该部分规定了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油。空仓(罐)容验收和数量验收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龙川县支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县粮储中心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结果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龙川县支行备案。
(八)储备动用。该部分规定了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九)资金管理。该部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参照中央、省、市储备粮油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十)监督检查。该部分规定了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龙川县支行依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一)责任追究。该部分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附则。该部分规定了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程序
(1)征求意见。根据《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府〔2022〕4号)要求,2022年2月起在县政府网和书面等方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现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市农发行、农发行龙川县支行等部门的反馈,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县发改局委托广东创杰(和平)律师事务所对《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核。广东创杰(和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4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和创律文字第007号,确保制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3)部门集体讨论的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2023年5月8日经县发改局党组研究讨论,一致同意修订《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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