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及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1〕12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河源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河府办〔2022〕1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县区经验,结合我到实际,制定《和平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重点关键词及专业术语释义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学龄前教育的学生,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矿难、溺水、火灾等意外,突发脑卒中等急病送医救治,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的过程。
小额救助:一般指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备用金:县级民政部门将一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先下拨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较小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可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办事指南
(一)受理机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申请条件:遭遇突发困难、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家庭。
(三)提供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1.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3.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4.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5.开展入户调查
6.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7.张榜公示3天
8.相关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9.获得临时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个月
一般程序(小额救助):
1.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3.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4.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5.开展入户调查
6.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7.张榜公示3天
8.获得临时救助
9.救助后公示6个月
紧急程序:
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乡镇人民政府主动核查情况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救助后公示1年
(五)办理时间
一般程序:约13-15天。核对通过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张榜公示3天,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一般程序(小额救助):约10-11天。核对通过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即可发放。
紧急程序: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注:如果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期间出现问题或异议的,可能需要再次核实或进行民主评议,所需时间相应延长。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536/post_536951.html#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