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和《河源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和平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制订背景
《和平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是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和《河源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部门职责牵头制定的具体方案,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带动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起草《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和平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是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和《河源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部门职责牵头制定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对--基本条件之中的“规模适度”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规模适度”略有降低,符合逐级申报;该方案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
三、《工作方案》制订依据
《工作方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一)《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
(三)《河源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78号)
四、主要制定内容
《和平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和《河源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我县家庭农场管理工作作出认定基本条件、认定申报程序及管理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4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439/post_439158.html#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