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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3〕98号)等规定,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县财政局负责《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0年9月8日形成《办法》(初稿),2020年9月28日经局领导审定后进行修改,定稿呈县政府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县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范围。

  (二)办法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支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绩效评价。

  (三)起止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和平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gkmlpt/content/0/436/post_436954.html#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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