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府〔202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和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2021年印发的《和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府〔2021〕4号)同时废止。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我县各级政府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防御和应对工作,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处置能力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大面积停电和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职业中毒事件,以及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及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市级规定,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保障在前,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专家,以及军队、预备役和民兵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水平。推广运用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设备,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6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等。
1.6.1 政府应急预案
由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市相应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
相邻(近)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1.6.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镇和村(居)、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地区、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基层组织和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预案经基层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
1.6.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县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和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机制,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县应急委第一主任由县委书记兼任;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工作的县领导同志,和平人武部主要领导同志,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报县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县应急委名义印发。
主要职责: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县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指挥性质严重、损失重大、影响范围广或超出县级相应专项指挥部处置能力的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
2.1.2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工作部署;负责衔接和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应急物资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2.2 指挥机构
2.2.1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等为县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构,不再单独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其名称、牵头单位及运行机制保持不变。各专项工作协调机构各自统筹本领域有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要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纳入统一组织指挥体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有关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继续保留。建立健全县应急委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信息互通、沟通会商、协同工作等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县应急委下设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见附件1),负责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县领导工作的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县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或实际情况指定。由县参照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各镇建立综合性应急指挥机构。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明确,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县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行业较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相关行业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本行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镇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所,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完成县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指导镇政府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2.2.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通报、报告;组织、督促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控、治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指导、协助镇政府处置一般突发事件;总结分析全县年度行业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2.3县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总指挥全权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综合协调组。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提供指挥处置决策参考;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总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形成指挥处置合力;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故灾害)、县公安局(社会安全)、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分别牵头,与突发事件相关县级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等人员组成,指挥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事发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调查、卫生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应急专家组:由县主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选派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突发事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6)新闻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行业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统筹组织信息发布,及时客观公布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加强舆情监测与控制。
(7)人员疏导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行业相关部门和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运作场所开设、设施设备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保障。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保障组: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等保障工作。
(11)气象水文组: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提供现场应急处置所需要的气象、水文监测、预报服务保障。
(12)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县公安局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交通运力,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13)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故灾害)、县公安局(社会安全)、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分别牵头,县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5)特种应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金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
2.2.4 县专家组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参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与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3 应急值守机构
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值班室、县有关部门值班室构成县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应急值守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核实、通报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强化行业(部门)间的协同能力,整合相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各行业部门加强推进对本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做好各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及防范化解、监测预警和日常防治工作,全力做好防范、救援、救灾工作。
3.1 预防监测预测
3.1.1 预防
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1)提供应急基础条件。县、镇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求,充分考虑土地、人口、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实现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条件。
(2)加强应急基础能力。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以生命安全为根本的风险隐患防控体系。定期开展以乡镇为单位、以村(居)为单元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对易引发威胁生命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受威胁人员要造册登记、建立台账及基础信息数据库,有针对性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能力。
(3)健全应急评估和会商机制。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体系,针对事故灾害发生规律、季节特点等,定期组织召开由应急管理、气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参加的预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联合会商,定期评估本级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置情况、人员救援技能水平、应急指挥水平,联合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和建议,科学有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1.2 监测
县、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针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完善监测网络,指定专人或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监测风险隐患点,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县有关部门及县、镇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基础信息数据库,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控制、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
3.1.3预测
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定期组织召开预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联合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相应防范措施,科学有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县、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综合分析,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依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红色预警(I级):研判将要发生、扩大造成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II级):研判将要发生、扩大造成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III级):研判将要发生、扩大造成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IV级):研判将要发生、扩大造成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相应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3.2.2预警发布
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报纸、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公开播送、逐户通知,与电信运营商及相关企业开展短信、微信定向预警信息推送应用,实现重点区域预警信息精准发布,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过卫星电话、户外公共广播系统、高音喇叭和铜锣、手摇报警器、手持扩音器和口哨等方式打通镇村预警预报“最后一公里”。
镇、村(居)、社区建立预警预报信息接收传达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预警预报有人接收、有人传达。镇、村(居)、社区接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后,要迅速通过通讯设施、广播或敲铜锣、手摇报警器、上门敲门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到危险区域相关人员。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1)IV级预警措施
IV级预警发布后,相关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相关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会商研判,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监控、收集。
④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⑤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⑥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相关镇检查督导重点部位的防控、应急救援的准备等工作。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III级预警措施
III级预警发布后,除采取(1)规定的响应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相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会商研判,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②县有关部门(单位)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行业部门派遣工作组到相关镇督导重点部位的防控、应急救援的准备等工作。
④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⑤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以及所需应急物资,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⑥视情况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⑦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I级、II级预警措施
I级、II级预警发布后,除采取(2)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危害,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会商研判,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②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人员。疏散指令下达后,应急救援队伍和镇、村居干部要通过高音喇叭广播、敲铜锣、手摇警报器、上门敲门等方式,通知需转移群众按规定时间和预定路线,迅速转移到紧急避险点。挂钩联系户的村干部负责挨家挨户帮助重点户全部转移到紧急避险点。挂钩联系村的镇干部负责清点需转移群众人数,发现有未及时安全转移的群众,要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果断进行转移,确保全员安全。险情没有解除前,实行“三个一”措施,即加一把锁、贴一张封条、设一道警戒线,并采取人盯人、户盯户的措施,防止转移群众倒流。
③县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专业人员及专业抢险装备按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前置到重点防护区。
④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3 信息报告
3.3.1报告程序
(1)事发地政府及其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急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值班室、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值班室或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应及时将信息转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应急指挥中心。
(4)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及时核查突发事件初步信息,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县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值班室,由县政府值班室协调统一口径按规定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5)县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并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由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协调统一口径后按照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6)县有关行业部门和各镇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乡镇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3.3.2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失联、各类设施损坏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需要支援事项和急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3.3报告时限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按上级规定要求报送。对于政治敏感性较强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事件,镇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报告镇党委政府、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接报2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单位第一时间跟进事件救援、处置、调查最新情况等,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有关部门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20分钟内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3)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县、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
(5)有关法律法规或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1)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发地村(居)委员会、相关部门(单位)、镇政府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设立警戒线,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值班室、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事发地镇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3.4.2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I级(重大突发事件)、III级(较大突发事件)、IV级(一般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界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在相应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镇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镇政府请求或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县级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III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较大突发事件灾情报告,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政府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II级响应(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灾情报告,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单位、镇政府以及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I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接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县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应急委第一主任批准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并协调驻军、毗邻县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4.3指挥与协调
(1)根据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或应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县政府领导指示,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协助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成员由县委、县政府、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①一般突发事件:镇政府分管领导、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②较大突发事件: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相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赶赴现场处置,县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
③重大突发事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县委主要领导同志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先期处置。
④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
(2)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运行后,下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4.4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政府、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视情况组织动员具有特定专长的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⑦给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⑪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⑫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除采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防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②紧急调用、征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③控制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采样、分析和检测;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撤离、转移并妥善安置或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
④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⑤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⑥必要时,对中、高风险疫区的进入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应急控制、检验检疫措施。
⑦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⑧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按规定转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管理。
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加强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4.5应急联动
(1)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及省、市驻和平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展开应急救援后,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统一指挥调度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力量、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统一调配装备和各类物资。
3.4.6扩大响应
突发事件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市政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资源给予支援。
若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及时以县政府名义上报至市政府,通报受到波及地区的县政府。
3.4.7区域合作
开展与毗邻县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救援协同机制。
3.4.8信息发布
(1)发生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由相应县级各专项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门统筹、负责,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会同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4.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镇政府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4善后与重建
4.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事发地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或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事发地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4)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4.2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3)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4)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3调查评估
(1)事发地镇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督促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公路、供电、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农作物、耕地、道路、桥梁、河堤坝、山塘与水库、房屋及受灾人员等的灾损调查统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事发地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每年底要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应急委报告。县应急委办公室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由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应急处置状况和应急处置装备器材配置、处置技能水平和应急指挥协调情况评估,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改善存在的不足。
4.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损调查统计、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各类基础设施;需要省、市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水电和通信保障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避险群众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
5.1 队伍保障
5.1.1综合救援力量
由县消防救援队伍、镇应急救援队伍、各镇、(村)居森林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的综合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常规力量,要按照服从指挥、反应灵敏、平战结合、本领过硬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演练、提升本领,为随时发生突发事件展开抢险救援做好充分准备。县有关部门应当为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5.1.2 专业救援力量
县公安、工商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供电、公路、生态环境等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牵头部门负责建设、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5.1.3 现役(后备)救援力量
和平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武警和平中队等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救援队伍地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5.1.4 基层救援力量
由各镇现有护林员、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水管员整合的乡镇综合性救援队伍和半专业化镇森林消防队伍是处置初发突发事件的主力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5.1.5 社会救援力量
由共青团、红十字会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团体组建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是处置突发事件辅助力量。大力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服务的力度,激发提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救援力量对应急救援专业人才、专业设备的储备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努力提高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5.2 资金保障
(1)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突发事件由财政负担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2)镇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机制,把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培训、宣传教育、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应急工作所需财政经费,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4)应急管理和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的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
5.3 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保障
加快建设标准化县、镇、村应急救援装备仓库和救灾物资仓库,实现应急救援装备仓库和救灾物资统一储备和高效运转,确保紧急状况下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及时调拨,全力保障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推进应急救援装备仓库和救灾物资仓库标准化建设。县、镇、村的应急救援装备仓库和救灾物资仓库建筑面积要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规定的标准化要求达标。镇级以上政府要加大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方式,完善重要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监管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2)完善镇、村应急救援装备。各镇根据所在地易发生的灾害和事故类别,补齐对各类突发事应急救援装备的短板,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村(居)委会配齐铜锣、手持扩音喇叭、手摇报警器、手电筒、救援绳、灭火器、扑火把、救生圈、救生衣等必备应急救援装备,并配备卫星电话。每个自然村至少安装一套具备有无线双模通信、不间断待机功能的高音喇叭;自然村应配备铜锣、手摇报警器、手持扩音器和口哨等。
(3)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共享机制。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和平供电局等部门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对高价值、使用率低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设施,则与生产、使用的单位签订紧急调用协议,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各行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目录,为实现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度提供支撑。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保质期较短的救灾物资和医疗卫生物资,县发改、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与当地大型医药公司(门店)、商场、超市等物资生产、销售和储存的企业、商家签订代储协议;对使用率低、使用范围较狭窄的专门应急物资,则与生产、使用的单位或其供应商签订最低库存保障协议。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4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指挥体系和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和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红十字会等相关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5.5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完善全县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配发相关应急标志,铁路、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受损时,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中心等单位及相关专业抢修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县机关事务局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保交通工具完好,随时可用。
5.6 通信保障
县工商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储备一定数量的卫星电话、应急通信保障车和临时通讯设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检查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指令的畅通。
5.7 公共设施保障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著标明安全撤退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规范的显示标识,其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3)每个自然村根据人员及居住分布情况设立相对固定的紧急避险点,紧急避险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地带,并事先设置转移人员分布图和转移路线图。每个村(居)至少设立1个临时集中安置点。设置集中安置点要因地制宜,可选择学校、村委会等相对集中的建筑,没有相对集中的建筑时,也可先选择平地搭建帐蓬。临时集中安置点要确保避险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8 治安保障
(1)县公安部门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应急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镇政府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政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武警和平中队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9 科技支撑保障
(1)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要加大各类危险源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中高科技设备设施运用的投入,提高防控化解风险的能力。
(2)建立和完善县、镇二级智慧应急指挥平台。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急用先建、保证质量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信息畅通、快速响应、技术先进、标准统一的县、镇二级智能应急指挥平台,形成指挥通信手段多样、信息系统智能支撑、通信网络多重备份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纵向实现各级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能力,横向政府职能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及机动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或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通过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多形式,多内容、多部门、多队伍、多装备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应急保障、队伍实战能力。指导镇、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应急演练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2)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3)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每2年进行1次。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
(5)镇、村(居)、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至少每年演练1次。
(6)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镇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6.2 预案培训
(1)建立完善应急培训制度。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开展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了解熟悉应急工作的程序、要求,提高应急管理意识,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6.3 宣传教育
(1)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制定宣传计划,印制应急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指导镇、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2)县宣传、文广旅体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3)各类学校应当把防范灾害、避险逃生等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编印、发放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6.4 监督与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中旬将本行业或领域的当年应急演练工作总结材料、相关音像、资料及下年度演练计划报县应急委办公室。
县应急委办公室应加强应急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5 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优异、能力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表扬与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1)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和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府〔2021〕4号同时废止。
8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