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府办〔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和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扑火救灾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河源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河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和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武警和平中队队长,其中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主管副指挥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路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广东电网和平供电局、中国电信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和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和平分公司、中国铁塔和平办事处。
主要职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统筹调度全县森林消防应急力量,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扑救需要县级以上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灭火各镇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上级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森林防灭火工作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协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督促本行业设置在森林防火区的企事业单位做好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和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火情会商,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调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指导、督促相关镇政府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评估灾害损失,总结、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县属媒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等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2)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在森林防火区建有库、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非法贩卖孔明灯、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整治。
(5)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灭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并免征通信频率占用费;指导协调运营商做好扑火救灾所需的公共通信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做好设在林区的羁押场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分局负责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县民政局:负责教育、引导民众文明祭祀,督促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安放地)等殡葬服务机构和森林防火区养老机构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保障措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装备,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法规的合法性审核,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9)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县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公路管养单位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时的扑救人员、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协调落实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2)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督促以森林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保障措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装备,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进入其经营范围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游客、导游等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和扑火救灾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13)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1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防灭火牵头抓总和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制考评办法,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调研、培训、演练等有关工作;组织森林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牵头组织相关镇和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调查受害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或出现轻伤的森林火灾;负责需要县级以上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应急值守和火情报告制度,联合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5)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森林防火区的垃圾焚烧厂、填埋场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装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根据扑火需要,协调环卫洒水车协助扑救森林火灾。
(16)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牵头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和林区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建立护林员和半专业队管理制度,督促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协助做好预警监测平台建设;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实施;参与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好边界联防相关工作;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7)县气象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和预报预警平台,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并综合考虑气象因子和林情、民情及重要活动保障需要,确定和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息;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天气预报服务。
(18)和平供电局: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及时清除塔基和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教育引导电力巡查人员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的火灾防范措施。
(19)县人武部、武警和平中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与扑火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参与扑火救灾工作。
(2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火救灾工作。
(21)中国电信和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和平分公司、中国铁塔和平办事处:负责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及时清除设施设备周边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野外工程施工的火灾防范措施;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和报警电话(12119转5609393)等公用通信服务;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健全由应急管理、林业、森林消防、气象、法律、地理信息、通信管理、石油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森林防灭火专家组,负责为应对森林火灾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等。
2.5扑火指挥员
按照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懂得林火特性,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适合野外作业身体条件等要求作为评定标准,经镇、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职能部门推荐,同级森防指办公室审核,评定县、镇扑火指挥员,组建扑火指挥员库(镇林地面积1万亩以内的不少于2名、1万亩以上的不少于3名、县不少于5名专业指挥员)。每2年根据工作实际组织遴选一次。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现场有多名同级扑火指挥员时,按照扑火指挥员行政级别由高到低顺序梯次担任或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确定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的扑火指挥员。
2.6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7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7.1 机构设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扑火救灾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治安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小组。
2.7.2 指挥原则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有权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总指挥的级别应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等级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现场总指挥下设扑火指挥员,具体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7.3 指挥关系
现场总指挥:主要承担行政指挥,组织、协调、指挥本级所有资源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扑火指挥员: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承担扑火专业指挥工作。具体负责应急力量的编成和确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接火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林相、地形、风力等突发险情,有权临时决定扑火队伍行动。
上级工作组:主要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支持和帮助解决扑火救灾工作困难。
视频调度:主要是了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解决现场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困难。
3.应急处置力量
3.1救援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镇、林场、森林公园景区组建的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武警和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二梯队;县民兵预备役队伍、县民兵应急分队为第三梯队;动员镇村干部、群众等非专业力量组建应急保障力量,协助做好扑火救灾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3.2增援力量组成
如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镇增援请求和火险程度、火灾发生情况,统筹调度全县森林消防应急力量实施跨镇增援。原则上以镇半专业扑火队为主,武警和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兵预备役队伍、县民兵应急分队为辅;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
3.3增援力量调动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当需要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时,由镇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调动申请,报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同意,向县应急局下达调动命令,由县应急局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并按调入队员人数的2倍准备应急保障力量。
(2)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当需要跨镇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综合衡量各镇火情形势提出调动方案,报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同意,向调出镇森防指办公室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镇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并按调入队员人数的2倍准备应急保障力量。
(3)调动武警和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兵预备役队伍、县民兵应急分队,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用兵需求,报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同意,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航空消防飞机调动。扑火救灾中根据火场需求提出直升机增援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按规定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申请。
3.4跨县支援调动
根据市森防指办公室调度通知,或邻县森防指办公室增援请求,或边界联防区域发生需要本县增援处置的森林火灾,县森防指办公室综合衡量全县火情形势,报请县森防指主管副指挥长同意,统筹调动县内有关专业森林消防力量组成增援队伍完成跨县支援任务。
4.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响应措施
4.1森林火险级别划分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火灾发生规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森林火险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按照《和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3森林火险预警响应
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各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应按照《和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护林巡查,做好扑火装备、物资和人员准备。
4.3.2 黄色预警响应
按照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工作要求做好预防工作,加强护林巡查、无人机巡航、远程监控视频等,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及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备战状态。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安排值班分队集中待命,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严密关注森林火险动态,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报县有关扑救应急响应联动单位。根据天气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需要,视情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5.森林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
5.1森林火情监测
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巡山护林,利用远程监控视频加强监测,在高森林火险预警和重要节日、活动期间,应视情派出无人机巡护队伍前往高火险区巡航,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
5.2森林火情报告
5.2.1 接报核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通过12119、119、110报告,林业(森林分局)、应急等部门接报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核查处置。
5.2.2 报告要求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自下至上逐级报告。镇森防指办公室接报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经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委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森防指办公室;火灾扑灭后,县森防指办公室按《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5.2.3 报告时限
对省、市通报的热点或火情,县森防指办公室要在1小时(从接警起算,下同)内核实反馈。2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书面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但在4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应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或发生人员伤亡,或发生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或发生在城区及其它敏感、危险区域的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书面材料。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5.2.4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火情态势、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出动车辆、参加扑火人数、火场总指挥、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6.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6.1主要任务
6.1.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半专业扑火队、护林员、镇村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扑火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1.2 转移安置人员
当民居、厂矿、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放有关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6.1.3 救治伤病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立即开展紧急救护,并迅速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1.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1.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军事设施、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1.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1.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防止复燃。对林下可燃物载量较多或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扑灭火的火烧迹地,属地政府要组织人员做好清理看守24小时,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应急响应
按照森林火灾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结合本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五个阶段:早期处置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需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两办及县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6.2.1 早期处置
发生森林火情后,由事发地镇、林场、森林公园和旅游景区、林业部门等单位应迅速调集自有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扑火救灾工作;镇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本镇半专业扑火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2 Ⅳ级应急响应
6.2.2.1启动条件
经早期处置未能扑灭,且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的。
6.2.2.2启动程序
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报请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的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2.2.3响应措施
县本级: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等单位通报火灾信息,督促县森防指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相关股室和单位要通过系统查阅、视频调度等方法手段,迅速了解火场周边情况,全面掌握火灾发生地的地名、经纬度、林情、地形、气象和道路、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当前投入力量、人员转移、灾害损失、公安介入和火情态势,火灾发生地周边可利用的扑火资源和可调动的应急力量,以及需要县协调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派出县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股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镇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6.2.3 Ⅲ级应急响应
6.2.3.1启动条件
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的,或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或市以上森防指办公室反馈的,或发生在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5级以上大风天气的森林火灾。
6.2.3.2启动程序
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报请县分管领导兼任的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2.3.3响应措施
县本级:县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状态,相关股室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导组和后方值守组,调派力量增援,指导、协助镇政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参与现场指导组工作。
(一)现场指导组: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救援预案股、综合协调股、火灾防治管理股等相关股室和专家组、县林业局(含县林火视频监测中心)、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组成的现场指导组。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森防指领导指示,协助、指导镇现场指挥部制定火灾扑救、安全警戒、人员疏散、应急保障等扑火救灾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增援队伍的调派报到和储备装备物资的调运接收;督促事发地落实应急保障力量,配合增援队伍开展扑火救灾;操作移动通信基站、无人机和移动通信指挥车,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保障火场无线电通信需求和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音视频连线;会同现场指挥部向媒体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技术问题解答工作;公安局森林分局做好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局领导会同镇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并开展工作,各成员由组长根据业务专长和扑火救灾需要,安排进入镇现场指挥部相应小组开展工作。
(二)后方值守组: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综合协调股、预案股、火灾防治股等相关股室,以及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向现场指挥部传达县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批示指示精神,跟进火灾处置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县领导在县应急指挥中心与现场指挥部调度的音视频保障,为赴现场指导组工作人员提供车辆、物资和后勤保障;根据扑火救灾需要,通知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安排人员参与应急处置,调度全县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增援处置;协调解决现场指导组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事发区:全面启动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的镇主要领导担任,组织、指挥、协调镇森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2.4 Ⅱ级响应
6.2.4.1响应条件
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的。
6.2.4.2响应程序
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报请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4.3响应措施
县本级: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县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单位和专家、扑火指挥员组成,开设在火场附近安全、开阔、交通便利的场所或区域,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治安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6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或指定负责人担任。承担现场指挥部具体工作,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森防指的指示,与省、市、县建立音视频联系,及时掌握和报告火情处置情况,统筹做好交通、医疗、通信、气象、电力、油料、地理信息等扑火救灾保障和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管理,为火灾扑救组协调落实增援力量、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县林业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和平中队和专家组、扑火指挥员组成,随现场指挥部开设,或随扑火队伍推进,开设在火场周边安全且便于观察地域,组长由县级扑火指挥员担任。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灭火行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提出增派扑火力量、补充装备、航空支援和运送油料、饮用水、食品等扑火需求,以及人员转移、重要设施保护等救灾建议;明火扑灭后向属地移交火场,指导做好清理看守。
(3)治安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组成,组长由担任县森防指副指挥长的县公安局领导担任。负责应急处置中的人员疏散、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路牌或安排向导,引导增援队伍到达预定位置,组织直升机起降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和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和平分公司、中国铁塔和平分公司、和平供电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负责做好火灾处置中食品、饮用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的调度、发放和运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单位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器材及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公网通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及事发地政府组成,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县森防指领导成员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为扑火救灾提供医疗保障,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协调落实受伤人员的医治医院和转运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县委宣传部担任县森防指领导成员的负责人担任。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火灾和扑火救灾情况等。
事发区:在县森防指的组织指挥下,承担属地政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职责任务,重点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物资运送和发放、扑火人员食宿保障等工作。
6.2.5 Ⅰ级响应
6.2.5.1启动条件
持续燃烧时间超过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2.5.2启动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现有力量难于控制灾情,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2.5.3响应措施
县本级:扩大应急响应,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增加处置力量。现场总指挥由县主要领导担任,在市森防指的指导下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区:在市森防指的组织指挥下,扩大应急响应,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增加处置力量,全面配合县森防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当县森防指商调邻县专业森林消防等应急力量增援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做好跨县增援队伍的食宿保障。
6.2.6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城区或敏感、危险区域,以及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森林火灾,可酌情提级响应,负责处置的各级政府相关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7.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报请解除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8.保障措施
8.1通信保障
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对讲指挥通信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无线电通信和视频指挥调度保障;必要时,电信运营企业在火灾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备,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保障工作。
8.2队伍保障
各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足够的扑火梯队。各扑火力量在各级森防指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必要时,商调武警和平中队、县民兵预备役队伍、县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增援。
8.3物资保障
各级森防指机构根据辖区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装备和物资,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需物资供给。
8.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经费。
8.5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森林防灭火专家组专家、林火监测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9.后期处置
9.1火灾调查
根据《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各级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卫健、林业和气象等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联合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形成包括火灾概况、起火原因、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和损失、存在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内容的火灾调查报告。必要时,可提级组织调查。
9.2案件查处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属地公安机关给予协助;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不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本级森防指办公室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和侦破结果。
9.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9.4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9.5事故善后
因扑火救灾负伤、致残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办理伤残评定,落实生活补贴;因扑火救灾牺牲人员,由县政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对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6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应急响应启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报上级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组织复盘推演。
9.7奖惩追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火灾调查报告和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对在森林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森林火灾调查按照受害情况分级组织: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下,或因灾造成2人及以下受伤的,由县森防指组织调查,于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因灾死亡2人及以下的,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以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交界处、起火点位置不明确的,由市森防指组织调查,于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省级组织调查。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定期组织预案应急演练。
10.2预案更新
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11.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各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其他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森林火灾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府办〔2017〕5号)同时废止。
13.附件
13.1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火灾调查工作,推动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LY/T2085-2013)《森林火灾成因和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方法》(LY/T1846-2009),结合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森林火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权限、调查职责、调查内容以及报告编写等,适用于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调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
第四条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定,对调查结果负责。调查组成员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卫生健康、气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调查组具体分工如下:
(1)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森林火灾处置情况调查。
(2)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受害森林面积、蓄积量及经济损失调查。
(3)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案件侦查。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伤亡人员医疗救治情况报告、
病历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5)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
(6)涉及森林火灾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参与调查工作。
(7)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组织调查;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 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 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扑救森林火灾出现人员伤亡的调查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 10人以上的,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组织调查;
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10人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重伤1至2人或者出现轻伤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督查或挂牌督办下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调查的森林火灾。
第七条 发生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处、起火点位置不明确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职责是查明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应急处置、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肇事者等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认定责任,提出整改及处理建议,并提交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第九条 森林火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起火点与起火原因调查。包括起火点与起火原因的认定和对肇事者的调查。
(2)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包括预案启动、队伍调动、组织扑救、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调查。
(3)森林火灾损失调查。包括受害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物资财产、扑火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非木质林产品、生态环境受破坏造成的损失递查。
(4)人员伤亡调查。包括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扑火救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调查。
(5)责任调查。根据案件侦查情况进行责任调查。
第十条 调查报告文本包括森林火灾发生概况、起火原因、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和损失,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应有调查组人员的签名。调查报告的附件包括与森林火灾调查相关的佐证材料。调查报告文本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区)级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地市级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省级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森林火灾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与火灾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调查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调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 调查报告文本格式
市 县“ 月 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一、森林火灾发生概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起点与起火原因
四、森林火灾损失(包括:森林资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人员伤亡
六、存在问题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八、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