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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20〕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和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县畜牧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做到“早、快、严、小”迅速扑灭控制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利用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1.5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简称指挥部)是县防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2.2县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协管副主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请相关单位参与指挥部的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3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县政府有关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

  (2)组织部署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3)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4)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到位。

  2.4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与各成员单位保持工作联系;

  (2)具体部署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理措施;

  (3)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

  2.5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普及动物防疫知识,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县工商信局: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组织供应工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事故现场移动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密切监控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各界捐助工作。

  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运送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保障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并进行强制免疫、消毒灭原等工作;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的防护,负责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的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杀队并开展扑杀工作;组建应急预备队;做好疫区的封锁;负责对扑杀的畜禽、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灭原工作,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预防

  县有关部门和各镇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消毒和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大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经营和对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3.2监测

  建立健全县、镇、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保证正常运行。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监测重点包括: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曾发生疫情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及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县卫生健康局交流信息。

  3.3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2)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4.1.2责任报告人

  我县范围内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4.2报告形式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相邻县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县发生,并服从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河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4.3响应主体

  4.3.1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1)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辖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根据预案规定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相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交易买卖,封闭被污染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设置交通检查、消毒站点,对疫区或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积极组织群防群控,组织好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4.3.2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

  (2)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状况进行评估。

  4.3.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书;

  (2)对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等进行调查分析及疫情追踪,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的建议意见;

  (4)按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诊断,或送上级指定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5)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4.3.4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性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5应急处理

  5.1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5.1.1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员、车辆任意出入和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运出的,须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1.2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落实人员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对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进行监视;

  (2)停止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相关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管理规范;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5.1.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密监测疫情动态。

  5.2染疫动物的扑杀处理

  疫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染疫动物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2.1扑杀

  (1)由县人民政府将疫病扑杀决定书面告知畜主,详细载明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2)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扑疫预备队,按规定时间到场执行扑疫任务;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作证;

  (4)染疫动物活体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致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实行无害化处理。

  5.2.2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置;

  (2)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它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它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5.3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5.4其它措施

  5.4.1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

  5.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他必需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5.4.3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县卫生健康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确保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5.4.4宣传教育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确保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4.5治安管理

  要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6.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

  6.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7.1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工商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要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的组建与工作经费,确保扑疫预备队组成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7.2.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开展工作。

  7.2.3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4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用品。

  7.2.5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偿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局要及时予以追加,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或依托市专家组进行技术和人员共享。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扬(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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