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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18〕43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计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和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处理。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做到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和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必要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上报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县应急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和平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计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县城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计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县安监局负责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灾难等的应急处理,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现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其它相关工作等。
  在发生Ⅰ、Ⅱ、Ⅲ、Ⅳ(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成立信息收集评估组、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救助捐赠组、基层工作组等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县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督查各镇及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建完善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信息传输、报告、通报、举报、管理等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县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机构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建与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对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急性传染病实施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生物制品、防护物品、卫生设备、通讯网络设备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及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人员伤亡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县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县卫计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县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卫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应急联动机制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各镇和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镇、县各有关部门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理。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或者由县有关部门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提出申请。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卫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报告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计行政部门;镇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计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计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计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计局。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局,并向县各有关部门、各镇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县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局通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计局接到非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根据需要,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畜禽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计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l)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治、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4.2.5 县卫生监督所
  (l)在卫计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计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本辖区发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和县卫计行政部门在省、市政府和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发改、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待上级部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局报告。
  县卫计局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善后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环保、卫计等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污染扩大。
  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县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5.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计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经济损失情况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依托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纵向网络建设形成的“三级网络、一级平台”,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全县卫计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村卫生站;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中心,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省、市疾控中心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计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计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同时,县卫计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抽调年富力强并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计局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应急专业队伍根据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应急防治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6.1.6  演练
  县卫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技术储备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计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县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防治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防治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防治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按需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应按年初核定的预算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生物制品储备;卫生应急指挥网络系统维护;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讯和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急征用补偿;卫生应急处置有功人员奖补;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2.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应急控制。
  3.其他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的处置经费。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防护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宣传教育
  县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和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县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分别报省、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县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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