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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18〕30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金融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和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县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按《河源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河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县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因地方金融机构退出或被行政处置等因素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发生或波及我县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我县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及时反应,果断处置;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具有全市性、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波及我县或我县暴发波及其他县(市、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对多个金融行业可能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我县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我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一个镇以上行政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县性影响的;

(3)在一个镇以上行政区域内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成立和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

本预案启动后,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要建立与上级部门联络机制,建立金融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 适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

4.1.2 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要加强金融机构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县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

4.1.3 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要建立与上级部门风险信息沟通机制,通报本县金融风险状况,每季度要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要建立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并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两小时)向县人民政府作综合性预警报告,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

4.2.2 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金融工作局等单位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程序,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等单位与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和县有关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负责申请、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 由县金融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和平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2 Ⅱ级响应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5.2.1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2.2 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2.3 县金融工作局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5.3 Ⅲ级响应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金融工作局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其中,县属金融机构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县金融工作局会同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处置。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和县金融工作局。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机构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个小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和县金融工作局,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

6.2.3 县金融工作局、县有关金融机构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镇、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各镇、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各镇、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各镇、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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