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平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府办〔2018〕16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平县粮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平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府办〔2009〕23号文同时废止。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和平县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县粮食安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河源市粮食应急预案》《河源市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国家或省、市制定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果断处置,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经商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源分行(和平信贷组)、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
(2)县发改局(县粮食局):负责主要粮食市场零售价格检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3)县经商信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7)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或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公路、铁路运输。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粮食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油违法行为。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源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县级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4)其他有关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向上级政府、市粮食局、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组织信息发布。
(4)协助县财政局核定县本级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县粮食局牵头成立较大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粮食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县和省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县指挥部及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及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生特别重大、较大以上粮食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2响应启动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按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响应基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三个等级。
(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请上级政府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有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镇、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判研,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粮食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4处置措施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事发地和临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市场供应。
(2)组织事发地和临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依法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必要时报请上一级动用储备粮,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价格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7)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
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2.5应急终止
粮食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3.3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4能力恢复。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应急保障。
4.1储备保障。
4.1.1“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县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4.1.2“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县级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构建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机制。
4.1.3“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1.4“储粮于资金”,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县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到省外采购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4.1.5“储粮于机制”,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企业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外省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4.2系统保障。
4.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4.2.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超市、商场,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4.2.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2.4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动态掌握企业重大经营动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应急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县指挥部备案。应急指定企业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授予牌匾,作为承担粮食应急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4.3设施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粮食应急工作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粮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全县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体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6.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6.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平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府办〔200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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