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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18〕13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府办〔2012〕64号)同时废止。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2.4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风险评估
    3.1 台风灾害风险
    3.2 暴雨灾害风险
    3.3 寒冷灾害风险
    3.4 干旱灾害风险
    3.5 高温灾害风险
    3.6 大雾灾害风险
    3.7 灰霾灾害风险
    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4.情景构建
    4.1  台风灾害情景
    4.2  暴雨灾害情景
    4.3  寒冷灾害情景
    4.4  干旱灾害情景
    4.5  高温灾害情景
    4.6  大雾灾害情景
    4.7  灰霾灾害情景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5.监测预警
    5.1监测预报
    5.2  预警信息发布
    5.2.1 发布机制
    5.2.2 发布内容
    5.3  预警行动
    5.4  预警解除
    6.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6.2  响应启动
    6.3  任务分解
    6.3.1台风
    6.3.2 暴雨
    6.3.3 寒冷
    6.3.4 干旱
    6.3.5 高温
    6.3.6 大雾
    6.3.7 灰霾
    6.3.8 道路结冰
    6.4  应急联动
    6.5  现场处置
    6.6  社会动员
    6.7  应急评估
    6.8  应急终止
    7.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7.2  灾情调查
    7.3  恢复重建
    7.3.1  制订规划
    7.3.2  征用补偿
    7.3.3  灾害保险
    8.信息发布
    9.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9.2  物资保障
    9.3  通信保障
    9.4  交通保障
    10.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10.2  宣教培训
    10.3  责任与奖惩
    11.附则
    12.附件
    12.1 Ⅰ级预警
    12.2 Ⅱ级预警
    12.3  Ⅲ级预警
    12.4  Ⅳ级预警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源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县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跨镇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协调此项工作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商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城管局、和平供电局、县水文站、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单位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改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及时发现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3)县经商信局: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承担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电力应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镇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幼托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地对幼托机构及学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县科技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科研项目。
    (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灾情调查,核定、报告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8)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县人社局:负责指挥、协调受影响地区技工学校、用人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技校停课、用人单位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停工机制;组织、指导技校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0)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
    (11)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预警、监管工作。
    (12)县住建局: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灾区组织住房、工棚等安全排查和相关人员撤离。
    (13)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排洪排涝等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清除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的违章建(构)筑物,开展园林和绿化设施应急抢险、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防风工作,组织抢修受损的市政设施,及时排除险情。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铁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负责全县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1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镇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县各大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农业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相关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指导各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灾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17)县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与防控;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水上渔排、渔船人员安全转移以及渔排、渔船撤离、避险工作。
    (18)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林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县级抗灾林木、木本花卉种子的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负责林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组织灾区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的修复。
    (19)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组织县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
    (20)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广播电台、电视台、期刊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1)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演练、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等。
    (22)县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提示警示工作。
    (23)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4)和平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施抢修及支援工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
    (25)县水文站:负责做好流域水文监测;负责提供水文相关信息。
    (26)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4  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针对各种气象灾害,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5专家组
    县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风险评估
 
    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县重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风险评估,明确重大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目标。全县重大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8种灾害天气风险。
    3.1台风灾害风险
    台风带来的大风、巨浪、暴雨等给江河水域以及陆地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强破坏性灾害。
    3.2 暴雨灾害风险
    短时强降水或持续强降水过程可能导致城乡积涝、江河泛滥以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3.3 寒冷灾害风险
    寒潮和冷空气引发的大风、低温、雨雪冰冻、雨凇等灾害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农业、林业、交通、供电等方面。
    3.4 干旱灾害风险
    干旱可能造成人及动物饮水困难,农、林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并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3.5 高温灾害风险
    高温影响人体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交通、供电、供水等方面。
    3.6 大雾灾害风险
    大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等方面。
    3.7 灰霾灾害风险
    灰霾影响人体健康以及交通、供电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3.8 道路结冰灾害风险
    道路结冰影响人员出行及交通运输。
 
4  情景构建
 
    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8种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如下。各镇、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镇、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安全生产: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江河湖泊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道路、铁路等交通受阻,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
    (4)水上作业:江河、水库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安全生产: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农林业:农作物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路途师生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江河湖泊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及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医疗: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
    4.4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池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5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医疗: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安全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4.6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甚至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等,医院就诊量增加。
    4.7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医疗: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5  监测预警
 
    5.1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县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
    5.2预警信息发布
    5.2.1 发布机制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5.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3预警行动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6.2响应启动
    县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最高响应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重大影响,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县造成较大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县造成一般影响,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6.3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在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联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6.3.1台风
    (1)电力:发改、经商信、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能源: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经商信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卫计部门组织县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
    (4)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以及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
    (5)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引导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洪涝地质灾害: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镇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县各大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排洪排涝等应急管理工作。
    (7)水上作业:渔业部门督促所有渔业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督促指导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生产安全:人社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监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安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和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9)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台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计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10)教育:教育、人社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县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11)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6.3.2暴雨
    (1)电力:发改、经商信、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和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引导等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洪涝地质灾害: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镇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县各大水库、江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排洪排涝等应急管理工作。
    (6)生产安全:人社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或做好停工准备。安监部门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尾矿库、排土场、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安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和水上等户外高危作业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暴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7)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卫计部门开展防病工作指导和评估工作。
    (8)教育:教育、人社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全县托幼机构、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工作。
    (9)旅游: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6.3.3寒冷
    (1)电力: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地面交通运力和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
    (4)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要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5)农林牧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住建、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树木、花卉等防寒措施。
    (6)水利:水利部门开展涉水库、池塘坝体等险情排查、灾害救助工作,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7)医疗:卫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3.4干旱
    (1)供水: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水资源的勘察开发工作,协助水利、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3)农业、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4)卫生:卫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5高温
    (1)供电:发改、经商信、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医疗:卫计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安监、经商信、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维护。
    (5)农林渔业: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6.3.6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2)供电:发改、经商信、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医疗:卫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
    6.3.7灰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2)供电:发改、经商信、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3)医疗:卫计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卫计、气象等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环保、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教育:教育、人社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的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清风系统,减少室内大气污染。
    (5)农业: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做好灰霾防御措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
    6.3.8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2)临时安置: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供电:发改、经商信、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供水: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6.4应急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运输、民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农业、卫计、金融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6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7应急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8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情况,由负责处置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市人民政府。
    7.2  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7.3  恢复重建
    7.3.1  制订规划
    受灾地区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3.2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3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8 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9 能力建设
 
    9.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9.2  物资保障
    经商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9.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9.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10  监督管理
 
    10.1  预案演练
    县气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10.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和平广播电视台、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10.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易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旱等级:特旱是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重旱是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中旱是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气溶胶均匀地浮游在空中,水平能见度<10公里,相对湿度<95%的空气普遍浑浊天气现象,排除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烟幕、吹雪、雪暴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可能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灰霾等级:重度灰霾是指能见度<2公里;中度灰霾是指2公里≤能见度<3公里;轻度灰霾是指3公里≤能见度<5公里。
    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3)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府办〔2012〕64号)同时废止。
 
12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2.1Ⅰ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Ⅰ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县。
    ②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严重影响我县。
    (2)暴雨
    过去24小时内我县有4个以上镇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5个以上镇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以上天气。
    (3)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县受寒潮影响,且和平国家基本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0℃或以下,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4)干旱
    全县有三分之二的镇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镇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Ⅰ级预警按《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
    12.2 Ⅱ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我县。
    ②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县。
    ③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超强台风影响我县。
    (2)暴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暴雨Ⅱ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过去24小时内全县有3个以上镇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12个以上镇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以上天气;②预计未来24小时15个以上镇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可能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严重影响。
    (3)寒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县受寒潮影响,且和平国家基本气象站过程最低气温降至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高温
    过去48小时内全县有10个以上镇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部分镇出现39℃以上高温,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
    全县有半数及以上乡镇达到重等气象干旱及以上等级或2个以上镇达到特等干旱,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6)道路结冰
    全县有4个以上镇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Ⅱ级预警按《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
    12.3  Ⅲ级预警
    (1)台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台风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县。
    (2)暴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发布暴雨Ⅲ级气象灾害预警。
    ①过去24小时内全县有1个以上镇出现特大暴雨天气,或3个以上镇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②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以上镇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寒冷
    ①未来24小时内我县受强冷空气影响,且和平国家基本气象站最低气温在3℃以下,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4)高温
    过去48小时全县有3个以上镇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5)干旱
    全县有2个以上镇达到重旱以上等级或1个以上镇达到特旱,并造成较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6)道路结冰
    全县有1个以上镇已出现大面积道路结冰,且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低于0℃,日平均气温低于6℃,并伴有降水,导致道路结冰现象持续。
    (7)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3个以上镇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1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灰霾
    全县有2个以上镇已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日均能见度<2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
    12.4  Ⅳ级预警
    (1)台风
    ①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在南海或西太平洋活动,且预计未来72小时内将严重影响我县。
    (2)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2个以上镇出现大暴雨天气,并将对中心城区、重要工业区、人口密集区、偏远山区等暴露度、脆弱性高的地区造成影响。
    (3)高温
    过去48小时内2个以上镇连续两天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4)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3个以上镇的大部分地方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5)灰霾
    全县有2个以上镇已出现中度灰霾天气(2公里≤日均能见度<3公里),未来24小时将持续或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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