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关于修订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办〔2018〕1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和平县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府办〔2013〕37号)同时废止。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和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报
    3.1.2  预警信息发布
    3.1.3  预警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响应措施
    3.2.5 社会动员
    3.2.6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损害评估
    3.3.2  事件调查
    3.3.3  善后处理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治安维护
    4.6  通信保障
    4.7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7.1.1  Ⅰ级预警
    7.1.2  Ⅱ级预警
    7.1.3  Ⅲ级预警
    7.1.4  Ⅳ级预警
    7.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7.3  县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7.3.1  污染处置组
    7.3.2  专家咨询组
    7.3.3  专家咨询组
    7.3.4  医学救援组
    7.3.5  应急保障组
    7.3.6  新闻宣传组
    7.3.7  社会稳定组
    7.3.8  综合协调组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环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河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河源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积极推动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建成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高科技支撑体系。
    (5)加强社会参与。提高机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环境应急救援,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新型机制。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组织体系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适用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商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地震局、县武警中队、天平供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畅通环境信息发布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2)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环境应急救援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3)县经商信局:负责组织召开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储备运输方案;负责猪肉、药品、医疗器械、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与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
    (4)县民政局:负责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负责污染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县监察局: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事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7)县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设。
    (11)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园区内控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处置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3)县水利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水文资料;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江河湖库及跨镇、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确保供水安全;负责研究建立我县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编制我县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规划建设城镇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负责城镇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
    (14)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作物、畜禽、渔业等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农作物、畜禽、渔业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农、渔业的生产恢复。
    (15)县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物种保护与野生动物疫病、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陆生生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陆生生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16)县卫计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测预警工作,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与中毒人员检测医治等相关应急措施,对污染区域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
    (17)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18)县安监局: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19)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受污染的食品进行检验和调查处置,组织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受污染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置。
    (20)县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影响县城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城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
    (2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县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粮油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粮油的及时供应。
    (23)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4)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4)天平供水公司:参与影响县城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根据县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各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环保部门成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报
    3.1.1.1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1.2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等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林业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有关单位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1.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广电、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的要求,以及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加快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山区的传播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电、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镇—村—户直通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3.1.3预警准备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保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县环保局。县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
    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县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要及时报告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要按照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区域)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2.2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3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危险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4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3.2.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漫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2.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设。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后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要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2.4.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后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5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1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3.3后期处置
    3.3.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3.3善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年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并将应急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计划。
    4.3物资保障
    经商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要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环保部门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搜救装备、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运输保障;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4.5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6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政府热线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7保险制度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4)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7.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3县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3.1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放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3.2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3.3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3.4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县卫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3.5应急保障组
    (1)组成:由县经商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3.6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商信局、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3.7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商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3.8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环保局牵头,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