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勇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21-11-03 浏览次数:-次 【字体:小 大】 和常任〔2021〕22号和平县人民法院: 和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决定: 任命何勇军同志为和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院长; 免去叶志军同志的和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和平县人大常委会2021年11月3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