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叶嘉鑫、陈锦锋见义勇为的决定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平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于近期在和平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叶嘉鑫、陈锦锋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其内容如下:
叶嘉鑫,男,汉族,2005年4月出生,群众;陈锦峰,男,汉族,1998年2月出生,共青团员;两人系和平县公安局阳明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
2024年10月16日21时许,和平县公安局阳明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叶嘉鑫、陈锦峰加班结束后,在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某汤粉店内就餐,就餐期间店内一名就餐男子突发癫痫倒地抽搐不止,叶嘉鑫、陈锦峰见状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发现该名男子脸色青紫并口吐鲜血,并咬住了舌头,情况十分紧急,叶嘉鑫与陈锦峰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现场情况及具体位置后,并联系在所当天值班同事到达现场协助。为让该名男子保持呼吸顺畅防止其咬断舌头,叶嘉鑫、陈锦峰立即对倒地癫痫发作男子进行前期救助,经及时救助,癫痫男子在数分钟后逐渐清醒,但意识尚未恢复。后两人协助120急救人员及派出所当天值班人员将该名男子送往和平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经救治,该男子已无大碍。叶嘉鑫、陈锦峰在他人危急时刻实施救人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经公示,在确认叶嘉鑫、陈锦锋见义勇为行为公示期间(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3日),和平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收到相关异议,现决定对叶嘉鑫、陈锦锋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
和平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和平县公安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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